从秦可卿的“信托计划” 看中国传统文化之信托基因

通常的观念认为,“信托”最早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Fidei Commissun”或日耳曼法上的“Salmen”,而英国中世纪的“Use”——用益设计是信托最直接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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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可卿的“信托计划” 看中国传统文化之信托基因
2020-07-29 来源:信托百佬汇

通常的观念认为,“信托”最早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Fidei Commissun”或日耳曼法上的“Salmen”,而英国中世纪的“Use”——用益设计是信托最直接的起源。Use制度即为英国中世纪的人们出于宗教情怀,希望把土地捐献给教会而得不到世俗政权的允许,所以采取信托的办法,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而指定所有收益归于教会。英国独树一帜的衡平法理贡献了信托的概念,构筑了信托的理念,使信托设计制度化和规范化。而中国法律和金融对于信托的引入,是从属于二十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纷纷继受、改造或扩张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法制这一大背景的。因此它是个“舶来品”,“外来户”。这也自然得出了“信托”天生“南橘北枳”、“不服水土”,不能很自然、很顺滑地契合、适应中国的社经济金融发展实践的结论。


也就是说,上述观念认为,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法律观念和经济行为中是没有“信托”这个概念和法律关系存在的。


这种观点绝对正确吗?在限定的范围、专属的领域内来考察上述说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若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后,在更为深邃和宏观的历史、现实舞台的幕布前来考量这些命题则未必尽然,是有着商榷和质疑的余地的。正如牛顿第一、二、三定律只适用于我们所生活的世界里的经典力学问题,在更为广袤复杂的天体宇宙学、量子理论、核能事业中就必须用相对论来解释才说得通。我们可以从历史长河和文学著作中发掘勾稽到关于其草蛇灰线、鸿泥雪爪的案例,来进一步对“信托”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其理念的特质进行一些阐述和说明。

例如,《红梦楼》中有一段人人耳熟能详的著名情节“可卿托梦”:秦可卿临终之际心事未了,阴魂不散,专程托梦于王熙凤,首先说明“月满则亏、水满则溢”、富贵不过三代的至理,预言了“赫赫扬扬,已将百载”、“一世诗书旧族”的贾家必然会在经历“瞬息的繁华,一时的欢乐”之后,“盛筵必散”,“三春去后诸芳尽,各自须寻各自门”的悲惨结局,紧接着一针见血地指出宁荣二府在家族经济、理财管理方面存在致命的弊端和缺憾:“目今祖茔虽四时祭祀,只是无一定的钱粮;第二,家塾虽立,无一定的供给。依我想来,如今盛时固不缺祭祀供给,但将来败落之时,此二项有何出处?”秦可卿并没有只是单纯地提出问题,随后她提供了一揽子、一站式、终极的综合解决方案,建议贾府“……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也没有典卖诸弊。便是有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她苦口婆心、谆谆告诫王熙凤要“能于荣时筹画下将来衰时的世业”,才可“常远保全”。…………


这段描写反映出来的信息极为丰富。秦可卿关于宗族祭祀、家塾教育经费来源安排的长久之计,主要反映了清代现实生活中“茔地”、“祭田”制度之存在。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形制表象、社会功能大致如此:中国人的传统文化中极为讲究尊祖先、重丧葬,“慎终追远”,所以要“建碑以表先茔,常存报本之意;置田以备祭祀,足徵追远之诚”。因此,汉、满家庭宗族皆有茔地祭田。在晚明到清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鲜明存在的茔地和祭田之制的实际意义除了安葬和祭祀亡者外,主要的功能还在于:


其一,维系家族和宗族内部血缘纽带。所谓“事死如生,事亡如存”,要求像对待生者一样侍奉前辈亡灵。祖先意识和族群意识还借助于常年祭祀、祖茔修整、举办家塾、救济族中贫人等得以强化。所以《朱子治家格言》中要求, “祖宗虽远, 祭祀不可不诚; 子孙虽愚, 经书不可不读。”


其二,提供生存保障。清制,因罪籍没之家,坟园祭田不入官。这正是世家大族苦心经营坟园祭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规定至迟在雍正年间已经存在。乾隆元年(1736年)又定: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同治《户部则例》卷十“存留坟地”条: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悉行入官。又说明晚清以降,对不入官的田数已有所限制。不过,如果是宗室王公的话,即便获重罪,茔地祭产照例不抄没。例如,1861年,慈禧太后与恭亲王合作发动政变,受咸丰帝遗诏的八位“赞襄政务王大臣”同罹厄运。其中,郑亲王端华被赐自尽,家产抄没。但在北京西郊五路居的祖坟、祭田以及在直隶定州(今河北定县)大小王庄的庄田仍得以保留,用以养赡族人。


其三,提供经济收益,缓解生计压力


在秦可卿与王熙凤的这段著名对话中,我们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到的是一个(现代语境下)合理利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完善臻美的避险增值理财计划,乃至中国法制文化中信托思想萌芽的存在。同时它也可以反证《红楼梦》确实是一部反映了康雍乾时期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全貌的,传世不衰、百科全书式的伟大作品。


在文学的真实中,根据一些红学专家考证的观点(请参考著名作家刘心武的相关观点与论著),秦可卿的身世隐藏着惊天骇人的大秘密。她很可能是皇族女子,在残酷莫测的宫廷斗争中出于不得已的原因隐姓埋名沦落下层,嫁入宁国府被作为政治筹码,最后因其政治斗争失败而被迫自我牺牲保命贾府及四大家族的利益。因为她出身皇族,血统高贵,气度不凡,而又经历奇特,身世悲惨,所以看事情看得透,想问题想得深,能够高瞻远瞩,深谋远虑,思维周全,非普通官宦人家境界可比,更非政治、经济上的那些暴发户可望其项背。可卿深知君恩难恃,世事无常,爬得越高,跌得越重的道理,她又熟悉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因而希望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把出贾府于即将到来的灭顶之灾,留存实力东山再起的最后的救命稻草——实行“祭田”“学田”,隔离破产风险之计授予王熙凤。可惜贾府总管王熙凤并没有按照可卿的设想去实施,依然沉醉于“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的奢华豪族生活之中,弄权聚敛,贪得无厌,损人缺德,无所不及,终于“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贾府被抄家籍没,“树倒猢狲散”,落得“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什么也没有留下。 


实际上可卿之计可算是宗族范围内的“公益信托”。因为中国古代公民社会体系极为不发达甚或不存在,基本上是以家庭、宗族、族群为基本生产生活单位,所以我们应该可以理解和认同这一“公益信托”的实施范围。很明确的一个例证是,贾府家塾里,不但有宁荣两府的适龄子弟,如贾宝玉、贾环、贾兰等,还有贾瑞(因年长还可充当助教角色)、贾蔷、贾菌等相较而言远支旁系的学生,还有薛蟠、金荣(贾璜妻子的侄儿,与寡母一起生活)、秦钟(秦可卿的弟弟)等姻亲子弟来“附学读书”,甚至还有“香怜”、“玉爱”等都“亦不知那(哪)一房的亲眷,亦未考真名姓”。他们都可以上贾家的学堂而且因人数众多甚至可以打起群架、大闹义学(请参见《红楼梦》第九回:恋风流情友入家塾  起嫌疑顽童闹学堂)。这说明了贾家私塾的广泛性和公益性质。关于此节,原著中有明确交待:“原来贾家之义学离此不远,不过一里之遥,原系当日始祖所立,恐族中子弟有贫穷不能请师者,即入此中肄业。凡族中有官爵之人皆供给银两,按俸之多寡帮助为学中之费。”“原来这学中虽都是本族人丁与些亲戚的子弟......”。也就是说义学的成立非常早,而且也是有定则和办法的,但这种办法没有制度化,而是“鞭打快牛”、有力者为之。这也就是可卿说的肯定不是常久之策,不可持续发展。很显然,由族中有官爵之家供给银两,虽然便捷简易,却在理论上无法自洽,形成逻辑闭环:在人治的封建社会,建立在皇权荫庇之下的富贵是那么脆弱和虚妄,怎能“永保无虞”?家族中怎么可能永远有做官之人?在历史的真实中,曹氏远祖以满洲皇室“包衣”(即家奴)的身份,在清廷入主中原战争中外同驰骋,内侍帷幄,出生入死,成为“从龙勋旧”。又因为曹玺(曹雪芹曾祖父)妻子孙氏曾经是皇子玄烨(即后来登基的康熙皇帝)的保姆,曾在玄烨“避痘”、“出痘”(出“天花”)的关键时刻陪同他在隔离区——福祐寺长达两年时间——儿童时代安全地“出过痘”是玄烨能够被最终选择为皇位继承人的关键因素之一,感情深厚,曹寅(雪芹祖父)是康熙从小一起玩大的“嬷嬷兄弟”,亲密小伴当,有了这一层抚育之恩的特殊关系,曹家随着康熙朝六十多年盛世,也享受了半个多世纪的富贵荣华。曹家三世四人(曹玺---曹寅---曹顒---曹頫)承袭江宁织造职务长达58年之久!康熙六次巡幸江南,曹寅在江宁织造署接驾皇帝驻跸达四次之多。以曹寅为中心的江南几处织造(苏州织造李煦、杭州织造孙文成)形成了南方的一个握有政治、经济、文化特权的豪族集团。故而说曹雪芹的家庭是“钟鸣鼎食之家、诗书翰墨之族”,他有着“锦衣纨袴之时、饫甘魇肥之日”的童年或回忆,是丝毫不为过的。但是这一切随着康熙的辞世,雍正的即位而烟消云散了。“一朝天子一朝臣”,况且据说曹家还深深地陷入了诸子争嫡的残酷竞争中。雍正五年,曹頫因“骚扰驿站”和巨额亏空等原因被革职抄家,曹家举家返回北京“归籍”,经历了从天上到地下的命运落差的曹雪芹(据说到后来“举家食粥”,贫病交加),有着这样的生活经验和深厚的文化学养,才能写出《红楼梦》这样的流传百世而不衰的奇书。“托梦”一节,难道不是曹雪芹借秦可卿之口,痛定思痛,痛悔家族中未能有先见之明、洞见之察的明白人,未能“未雨绸缪”,“下雪别忘穿棉袄,天晴别忘带草帽”的回顾反思的肺腑之言吗?


所以秦可卿的计划可算作是一种制度化的“宣言信托”,即委托人自为受托人,是一种很特殊的信托形态。不过这种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得以成立,可以完美地实现风险隔离与破产保护,赋予信托财产以“独立人格”,使之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只服务服从于信托目的(为家族祭祀与子弟教育提供专项经费保障),这就是它最大的优势,是有可能使贾家免于灭顶之灾、出之于水火的最后的“诺亚方舟”、救生艇,是被古今中外的人们广泛运用的经济利器。关于这方面的例证在中国古代社会还有很多真实的存在,其中最为典型、最有证明力的是由北宋名臣范仲淹倡议力行而兴,并且打破吉尼斯世界纪录地在漫长、动荡的封建社会艰难世事中不间断地传承了八百年的“范氏义庄”!这与贾府(曹家)的境遇恰好形成了关于信托机理与运用正反两方面的绝佳例证:


在中国的慈善史上,范仲淹也是一位标志性的人物。宋史记载其“好施予,置义庄里中,以赡族人”。范氏义庄是范仲淹于皇祐二年(公元一○五○年),第三次被贬后出资在其原籍苏州吴县购买、捐助良田千亩设立的。义庄田地的地租用于赡养同宗族的贫穷成员。他给义庄订立章程,规范族人的生活。他去世之后,他的二儿子宰相范纯仁、三儿子尚书右丞范纯礼又续增规条,使义庄维持下去。宋金战争中范氏义庄遭到了一些破坏,南宋时范之柔对义庄又加以整顿,恢复了原有规模。后世范氏子孙也对义庄屡有捐助,如明末范允临捐助田地100亩,清前期大同知府范瑶捐助田地1000亩。范氏义庄是中国慈善史上的典范,它是最早的家族义庄,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史料记载的第一个非宗教性民间慈善组织。它还创造了一个奇迹,虽然朝代更迭,历经战乱,但一直到清朝宣统年间义庄依然有田5300亩,且运作良好,共持续了八百多年。 


总结一下,“托梦”这段情节在《红楼梦》全书中的重要地位,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认识。再次强调,文学不是现实但来源于真实生活。“秦可卿托梦”一段就是清代祭田、学田制度的生动写真和映射,它对今天我们研究和开展信托实务,特别是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仍然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本文最后的结论是, 不必过于狭隘、机械和功利地去理解“信托”,“信托”本质上是立法救济和司法校正制度中的表现形式之一 (迂回达到促进生活美好的目的), 自古有之,中外皆然, 东西皆然,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皆然。信托既不是舶来品, 也不单纯是金融手段,而是一种古老的人际关系和生产关系。它是这个星球上不同族群的人们在早期几乎相互隔绝的地域内不同的发展道路上所得到的共同的、义理共通的智慧的结晶,文明的芯片。至于中国悠久传统文化中鲜明存在的信托观念和行为为什么没有最终孕育、衍化出像英国那样的衡平法制度体系,个中渊源十分复杂,又是一个需要专门陈述的课题,在此略过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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