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处在重组阶段的安信信托发布了一则《诉讼进展公告》引起了业界及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之所以引起关注,不是因为安信这位信托界前网红又出了什么抢头条的大事件,而是公告中的判断结果,引发了我们一些思考。莫非,刚兑已破真的来了。
涉及产品
本次诉讼中,两位投资者都买了安信信托的同一款信托产品: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产品期限为24个月,年收益率为7.2-7.8%,融资方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产品已经逾期,并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已经判决,责令金岸地产、经天纬地和两名自然人向安信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59,731,252.9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627,131.25元。
资产保全这一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金岸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的部分房地产及在建建筑物。后来安信和金岸地产达成和解,申请了对部分已查封房产的解封工作。由金岸地产自行出售,所得欠款用于归还债务。
诉讼结果
涉及到的产品了解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法院对两位投资者的判决结果:
看到没有,投资者败诉了,是不是我搞错了,说好的的刚兑呢?投资者怎么会输了官司呢?那就得说说法官判决的原因。
透露了什么?
1.刚兑这件事法律不承认
在判决书中,这样写到: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属营业信托,被告接受信托的行为具有营业性,以营业为目的,属于商事信托,而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刚兑作为信托行业长久以来吸引客户的潜规则,法律并不认可。信托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只要信托公司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投资者就要自负盈亏。
2.投资者应该正确认识风险
判决书中,有一段关于投资者认定的说明:
原告在认购涉案信托产品前多次购买其他理财产品且金额较大,属于对涉案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风险具有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多次进行投资理财的投资人,其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收益以及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决定投资。
只要你购买了信托产品,即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识别和承担风险是你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信托尽责的情况下,产品出现的风险是买家自愿承担的。
后记
无论安信信托在之前做错了什么,但在这起判决中,它是无过错一方,履行了信托公司的应尽义务。信托打破刚兑是迟早的事情,这起案件的判决相当于给广大投资者提个醒:刚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切勿相信某些无良销售人员保本保息的承诺,避免自己财产造成损失。